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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干部任期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02日 15:10  点击:[]

为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干部队伍,全面落实省、市干部管理“三项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全院干部的工作热情,为实现“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奋斗目标提供干部保障,结合学院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管理的副县级、科级干部。具体实施中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执行。

二、任职期限

1.适用本办法的学院干部实行三年一个任期和与年度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机制。

2.适用本办法的学院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一轮)应该交流,满六年(两轮)原则上必须交流(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交流的除外)。

3.任期内因年龄“到界”或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干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和考核

1.对学院管理的所有干部实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新任命的干部,自任命之日起,由学院党委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期工作目标。原任命制下的干部,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学院党委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期工作目标。(第二条第三款中的情况不受签订目标责任书时限限制)

2.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相关方面配合,每年对干部进行一次考核,三年一综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3.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如属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所致,且本人有决心在下年度工作中努力改进的,可继续留任,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下,给予半年到一年的试用期;对干部个人主观不努力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可劝其辞职或调整岗位。对任期内两年考核为不称职者,不论什么原因,均劝其辞职或必须调整岗位。

4.任职期满,根据三年综合考核结果,按照有关任用程序,实行新一轮任免。

5.对任期内因失职渎职,给学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带来较大损失者,实行问责机制,考核中一票否决,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

6.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后被调整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对原任命制下的干部,可保留相应职级待遇;新制度下提拔任命的干部,不保留任职期间的待遇。因工作不力或违反纪律,受到追究处理者,按相关规定执行。

7.任职期内年度工作责任制和三年任期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按照院系两级管理办法,处(室)、系(院、部、中心)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相关方面配合、党委审核制定;其他科级干部的岗位责任由组织人事处制定样本,处(室)、系(院、部、中心)根据工作特点制定完善相应的内容,组织人事处审查备案后进行考核。

8.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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